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623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梁财,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4319004********中的存款4.3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高琦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