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珩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623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梁财,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吉林省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账号4319004********中的存款4.3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高琦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楚兵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