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521民初3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吉林省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域间镇四间村。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芹
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