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珩通利烨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珩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521民初3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

被告:吉林省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域间镇四间村。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衍***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秀芹

人民陪审员  单永全

人民陪审员  姜雪松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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