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1616号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乐园二区18号楼1单元10号。
经营者:杨佳磊。
被告:**,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圆满安养老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裴广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