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某某、长春隆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1616号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乐园二区18号楼1单元10号。

经营者:杨佳磊。

被告:**,男,196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胡家村(圆满安养老院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大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审判员  裴广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