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4执保304号
申请人:**,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殿庆,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景,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
负责人:刘红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景,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县。
法定代表人:孙立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春燚,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交通运输局规划建设科科长,现住吉林省**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第三人**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县交通运输局的未结工程款687,654.00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吉2424民初292号之一民事裁定,2021年8月27日立执行案件移交执行局,案号为(2021)吉2424执保304号。
执行局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县交通运输局的未结工程款687,654.00元,期限为三年。
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