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24执保139号
申请人:**,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理人:王春生,经理
被申请人:***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
负责人:刘红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鑫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第三人**县交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428,374.75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立执保案号通过执行总对总系统网络查询了被申请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税务、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情况。申请人申请事项已办理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