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际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顺达路。
法定代表人:杜杨,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际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兴隆保税区机场大路。
法定代表人:冷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际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吉01民初5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春天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执1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德龙
审判员  赵 力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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