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金帆装璜有限公司

辽源市金帆装璜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422民初542号
原告:辽源市金帆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卓,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
原告辽源市金帆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支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辽源市金帆装璜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金帆装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金帆装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辽源市金帆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