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3执2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程电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吉0193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鹏程电器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我院的拍卖剩余款项803276.24元执行回款,收取执行费10432.76元,将剩余792843.48元退款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放弃判决中的其他款项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2020)吉0193民初93民事调节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2020)吉0193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