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06执恢49号
(2019)吉0106执66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远祥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6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88082.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0106执恢49号,(2019)吉0106执66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