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执恢1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11民初16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沈红卫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仲 凯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
参加人:王翔、沈红卫、王刚
王:我来汇报一下案情。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请大家发表一下意见。
王:同意承办人意见。
沈:同意承办人意见。
王:同意承办人意见。
最后合议庭一致意见:
终结(2016)苏1111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