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执305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2468323Y。
法定代表人:魏二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茅永芳,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91069919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苏118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243442.68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20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立案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20年9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20年11月1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0年9月1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有抵押和查封信息,本院已委托该房地产辖区法院进行了轮候查封,因本案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可在该房地产处置过程中,依法书面申请参与分配。
2020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罚款的决定,因执行中未找到其本人,故未能具体实施。
2020年12月3日,在终本约谈中,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执行线索通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明确无需本院再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暂无资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18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 俊
审判员 刘蔚彤
审判员 马俊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