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苏11执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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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工工具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正按该协议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但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2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