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1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60289-5,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组织机构代码:79106991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丹阳中力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2468323Y。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9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4日生,住丹阳市。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26日生,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银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6)苏1181民初9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后,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181民初9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