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2民初1062号
原告:**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宝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恒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1元,由**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超
书记员  刘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