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何**与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住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康泰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军,男,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宣化路东方新村1号楼1-W-7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潭乡铁东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何**因与上诉人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吉林市盛达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02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5元及上诉人吉林省涵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丁照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