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102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宣化路东方新村1号楼1-W-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宣化路。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55.00元,减半收取10,9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