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1102民初1907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宣化路东方新村1号楼1-W-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宣化路。 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北方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55.00元,减半收取10,9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