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02民初996号
原告:吉林省博大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8号(新世纪鸿源广场1号公寓1024室)。
法定代表人:陆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天宝,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126号银都大厦C1818室。
负责人:王义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冲,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徽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通和大厦2﹟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博,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博大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博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中徽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博大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属原告吉林省博大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之权利,且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博大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吉林省博大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