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12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博大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陆伟,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禾和休闲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新,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吉011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没有履行义务。2、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通过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没有证券信息、没有公积金、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3、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分别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我院已经将上述执行情况和执行节点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长 朱丽文
执行员 马立军
执行员 刘吉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唯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