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

首**、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首**,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十号库一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2524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首**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才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粵0303民初10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人才集团公司是否有违法解除涉案劳动合同。 首先,依本案查明事实,人才集团公司虽于2017年2月7日向首**发送关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手续的短信,但自2017年2月至2017年5月首**离职前,人才集团公司均有向首**支付工资,未有证据显示首**对此提出过异议或有将工资款项退回。其次,首**于2017年5月18日向人才集团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且涉案双方于当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本案中,未有证据显示首**签订前述《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形,故涉案《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据此,本院认为,涉案劳动合同系因首**提出离职申请、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首**上诉主张人才集团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首**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首**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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