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2民初177号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茶园路(**-天骄润城)6幢1**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十号库七层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人才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咸宁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艾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