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润东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对某某、吉林市润东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02财保128号
申请人郇靖,女,汉族,1982年2月1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6月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润东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天太经济管理区天太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5年2月25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9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润东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市润东拆除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及不动产。申请人郇靖以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郇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东城街道天太小区6号楼3号网点(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XX**号),建筑面积910平方米的房屋的房籍。
二、查封期限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卢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