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新宇小区1**2楼左侧)。
法定代表人:刘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大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南1栋4-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大名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2021)辽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大名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中期结算款38,989,615.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以38,989,615.7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二、原告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3号的大名工业园已完工程在建设工程价款38,989,615.78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吉林省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人民币38989615.78元及本次执行费用等。
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三次查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22年4月25日向人行发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2023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3年4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大名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工业团地33-44,证号为:辽(2017)大***新区不动产权第01900042号,宗地面积9381.6㎡的土地,并在现场张贴查封公告。经查,上述土地被开发区XX局查封,且有其他债权人享有抵押权。位于该地上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1号1-11层在建工程已做抵押登记,并在此前已被另案多轮查封,其中也包含大连开发区XX局查封。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于4月27日查封上述在建工程。经本院在**新区不动产中心调查,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3号在建工程未作登记。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涉刑事案件,按照“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XX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2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黄 微
审判员 丛 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