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249号
原告吉林泷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鑫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泷鑫公司与百强公司因履行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结合本案事实,泷鑫公司与百强公司签订的《白城生态新区动迁220KV乔嘉变电站及相关线路工程(复合绝缘子)供货合同》中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第14.2条约定:合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买方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买方为百强公司,百强公司住所地为白城市洮**,根据原、被告协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博
书记员  吕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