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1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
法定代表人:于清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林,董事长。
上诉人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17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谈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