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22执14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仁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2022)吉0122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仁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2.333.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432.00元被执行人已交到本院执行款账户,以上执行案款合计2,667.765.5元。现已将上述执行案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仁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2022)吉0122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仁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9,078.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民法院(2022)吉0122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