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执异27号 异议代表人:焦海波,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异议代表人:***,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异议代表人:***,男,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新华西大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吉林食品区总部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代表人焦海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代表人焦海波、***、***称:德惠市人民法院下达(2022)吉0183民初964号裁定书,冻结吉泰公司存款(账户号码××××××,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向吉泰公司汇款60万元、140万元。此款应属于实际施工人,不属***公司。该笔款项可以被特定化,不予其他资金混同,实质审查不属于被执行人吉泰公司财产,应予以解除。汇款的目的主要为了支付农民工工资,依法应解除冻结并保障农民工工资利益。本案冻结账户打入的200万元,虽收款账户不是两类账户,但从合同性质、合同范围、承包方开具的说明、分包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工资明细等证据,均可印证为专款支付农民工工资。特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本院审查查明:吉林省百强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1239号判决已生效。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183民初964号民事裁定书对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冻结500万元。2022年9月29日,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江南支行)转款60万元、140万元,此款标注为长春市二工区吉泰水穏混合料运输摊铺工程款。此款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冻结。 本院认为:焦海波、***、***等人认为本院冻结的款项系农民工工资,因此请求解除冻结。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焦海波、***、***等人并无劳动合同关系,并无向焦海波、***、***等给付工资款的义务。且吉泰公司账户并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两笔入账回单上已经注明入账系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给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同时银行存款应按照金融机构账户名称判断所有权,对于货币来说,占有和所有是同一的,本院冻结的账户登记在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入账钱款系工程款,应视为账户内的钱款的所有权属于吉林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焦海波、***、***等人要求解除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书中的被申请人***,不是本案执行一案中的当事人,不应再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代表人焦海波、***、***的异议申请。 异议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孙 扬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