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2民终3144号
(2018)吉02民终3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舒兰市二道供销社退休职工,住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奥林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聂洪鹏,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奥林运动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