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对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13执异5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地址: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申请执行人: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九台市佳兴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九台市佳兴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债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称,一、此债务2012年4月法院已做出民事裁定:以老校区住宅楼北侧一楼256平方米的房屋扣押,为还清此款学校多次去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催款,但由于各种原因此款一直没到学校账户。二、目前学校账户已被冻结,学校账户资金是义务教育残疾学生保障经费、住宿生补助资金、残疾学生伙食费和教职工个人医保缴款费用。目前正处于防疫防反弹关键时刻,冻结账户学校相关工作已无法正常进行,势必会受到影响。三、2014年5月学校校长、后勤校长,曾找到***要还款,不知什么原因***不同意。四、学校在2013年12月已还款8万元,目前还欠款约20万,与执行裁定书的28万元不符。五、依据九教字[2020]27号文件《长春市九台区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学校的义务保障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学校账户资金均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故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学校账户资金28万元的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九台市佳兴住宅有限公司与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债权纠纷一案,并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九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于2011年12月10日一次性给付原告九台市佳兴住宅有限公司工程款283,464.00元”后九台市佳兴住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2)九执字第180号执行裁定书,限额冻结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28万元。
另查,经调取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科目明细账记载,该校2019年年初余额为170.566.21元,2019年入账款项包括抚恤金及遗属补助、南校区设备款、南校区资源教室设备款、南校区特奥活动经费、工程款、办公经费、特岗教师调标工资差及住房公积金、学生保险理赔款、公用经费、公用经费补助、办公经费及困难寄宿生补助、死亡及调出人员职称补发工资、多媒体设备科、职称工资补发住房公积金补发款、退休教师职称工资补发款等,2019年结转下年余额为1037,153.74元。2020年年初余额为1037,153.74元,入账款项包括职工个税扣款、职工2020年医保及大病保险款、职工年度考核绩效扣款、抚恤金及遗属补助款、工程款、采购办公桌桌椅款、善满家园南校区租金、特岗工资、、2020年春季非寄宿生补助、2020下半年特岗工资、2020年上半年工会经费等。截至2020年6月30日,该校账户余额459,931.83元。
再查,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九台市佳兴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出具《证明》,内容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2011年10月校园维修经费由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给付***。同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包括***在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九台市佳兴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债权纠纷一案中代收案款。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提交***2013年12月23日为其出具的金额为8万元借据一枚,在本院对***询问过程中,***称“这8万元的借据中***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这8万元是属于我当时跟学校的借款,不是特殊教育学校所说的为(2011)九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283464.00元工程款的还款。”
本院认为,一、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2)九执字第180号执行裁定限额冻结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28万元,该款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在本院扣划的账户结余款中没有财政部门文件证明是专项资金,即便异议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能够指明某一笔存款系国家专项资金,也不能认定扣划的存款部分就是国家专项资金。二、异议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称其已还款8万元,但其提交的借据不足以证明该项主张。综上所述,异议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异议。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卓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