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民申7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住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39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九台区沐石河中心学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佳兴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下称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的(2019)吉011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二被申请人连带给付申请人180万元,并自2017年5月27日起给付利息。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只是申请人施工方面负责人,无权代理申请人签收180万元工程款;其次,虽然***签了字,但二被申请人并未实际转款,申请人也未收到该款。申请人与佳兴公司对于该款一直存在争议,该笔180万元如已支付给申请人,应当有相应的银行转款凭证佐证。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审查就认定申请人已收到了该笔180万元工程款是错误的。
佳兴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的再审申请。
教育局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1.原审判决送达后,***未上诉,本院询问原因,***回答:原审法院让我方预交的上诉费用数额太多,我方无力支付。2.双方争议的2017年5月27日的180万元工程付款,有***签字确认的付款审批手续,上面还有**和**签字,该笔钱款转账给了**。关于**收取该笔钱款的原因,**本人到庭陈述:“***曾通过我哥哥**向小额贷款公司借过钱,都是***经手的,此笔钱款是经***同意后用于归还我哥哥的借款了。”本院责令***当庭给***打电话进行核实。据***回复法庭,该笔工程付款是经***授意后,由***签字同意转账给**的。3.经本院核实,在佳兴公司给付***的工程付款中,有多笔(包括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都与案涉180万元工程付款的情况类似,即由***签字后将钱款直接转付给了**。
本院认为:***是***特别授权处理工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由***签收的工程付款中大部分***亦予认可,表明***有权代理***接收佳兴公司的工程付款。***虽然对案涉180万元工程付款有异议,但因佳兴公司举证了由***签字确认的付款单,且***当庭表示该笔钱款是经***同意后转付给**的,***虽然不认可***签字同意将该笔钱款转付给**的行为,但因其曾经认可的多笔工程付款均与此笔付款情况相同,即由***签字同意后转付给**,佳兴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具有代表***将工程付款转付给**的代理权,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应由***承担。故佳兴公司经***授意后将该笔180万元工程款转付给**的行为具有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主张其未收到此笔工程付款,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兄妹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应当另案解决,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智
审判员***
审判员魏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如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