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九台市佳兴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立军,男,1969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健康路416号九台区桥头大药房。

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原九台市特殊教育学校),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玉,副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佳兴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特殊教育学校(简称,特殊学校)债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特殊学校履行(2011)九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调解书中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特殊学校于2011年12月10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佳兴公司工程款283464.00元、案件受理费2750.00元,由被执行人特殊学校负担。到期后被执行人特殊学校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佳兴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特殊学校给付工程款8万元(特殊学校在执行异议中提出已付款8万元应从欠款本金中扣除,佳兴公司也承认收到工程款8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佳兴公司要求给付尚欠工程款及自2011年12月11日至现在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特殊学校尚欠工程款本金203464.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121144.00元,计324608.00元。2020年6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特殊学校执行款28万元,特殊学校对此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学校账户资金28万元的冻结,本院以(2020)吉011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特殊学校异议。因特殊学校对(2020)吉0113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不服,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吉01执复178号执行裁定,驳回特殊学校的申请,维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执异56号执行裁定。被执行人特殊学校对现执行的款项28万元,扣除执行费4100.00元,再给付申请执行人佳兴公司工程款及利息275900.00元,剩余款项48708.00元(324608.00元-275900.00元),申请执行人佳兴公司要求继续追偿。经审查,被执行人特殊学校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凤鑫

审判员 吕 晶

审判员 姜明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