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异31号
申请人: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
法定代表人:纪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铃,吉林茂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达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鑫,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晶
审判员 张守风
审判员 邢春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