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与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民初757号

原告:**,男,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曙光大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纪伟。

原告**与被告九台佳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李 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栾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