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破申52号
申请人: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天星芦坝港闸南。
法定代表人:魏纪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南二环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焦威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过程中,经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决定将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6月9日,本院对云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云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泰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4167.5元。该判决生效后,云兴公司未清偿债务,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云兴公司亦未能清偿债务。
另查明,云兴公司于1995年3月8日设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180万元。注册于泰州市泰兴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南二环西路16号。经查询,云兴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共有12件,立案标的总额为8100万余元。云兴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相关执行案件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该公司已歇业。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云兴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云兴公司是经登记设立的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云兴公司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云兴公司的合法债权人。云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尹红梅
审 判 员 史 晴
人民陪审员 李联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许 婷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