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恢59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朱荣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焦威佳,总经理。
关于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作出的(2013)泰高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款513000元。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4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1002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于同年12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6月6日,本院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21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46号民事裁定:宣告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高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瑶
书 记 员 祝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