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恢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生,住姜堰市。
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关于***与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的(2011)泰商初字第0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人民币175700元。二、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租金时一并加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遂立案督促履行,在督促履行期间,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7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0年10月21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后于同年11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6月6日,本院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21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46号民事裁定:宣告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泰商初字第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 瑶
书 记 员 祝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