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恢595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魏纪荣。
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焦威佳。
关于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4167.5元。案件受理费319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372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6月6日,本院对本案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2021年10月8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46号民事裁定:宣告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对其执行程序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季  江  东
审 判 员  陈  建  忠
审 判 员  丰  海  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朱瑶书记员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