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破46号
申请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9月28日,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且经调查该公司无可供分配的财产,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债务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因债务人长期歇业,管理人未能接管到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且未追收到债务人财产,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请求宣告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债务人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尹红梅
审 判 员 史 晴
人民陪审员 李联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谢 刘
书 记 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