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恢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魏纪荣。
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焦威佳。
关于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被告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44167.5元;(2)案件受理费3190元,公告费530元,合计3720元,由被告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1年4月26日、7月19日,本院先后2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12个(余额不足);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有12件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未履行债务已逾8100万元。因被执行人债务较多,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其申请执行人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初步审查后于2021年6月7日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4.2021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申5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泰州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5.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6.2021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进程。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中,因本院已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裁定中止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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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