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283执恢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焦威佳,董事长。
被执行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焦新礼,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云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兴公司)、***兴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2)泰中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云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850万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借款中6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晟兴公司对上述借款80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1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兴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于2014年2月12日向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经执行后,于2014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指定该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遂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遂依法终结执行。2018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三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东元村南二环北侧5-506室房地产(含附属车库);另,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三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
2020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但不申请解除对三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泰中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熊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