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维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维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1(曾用名*某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1650号
申请人:吉林省维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开区虹湾国际1420、142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李某1(曾用名*某2),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双龙镇。
申请人吉林省维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1(曾用名*某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维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1名下车牌号:吉AU1X**小型汽车进行查封。担保人张某以其坐落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三小区,丘地号:5-76/72-1-16130,建筑面积38.73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某1名下,车牌号:吉AU1X**小型汽车的车籍。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某名下,坐落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河三小区,丘地号:5-76/72-1-16130,房屋建筑面积38.73平方米的车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35元,由吉林省维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范思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