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750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北区。
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住池北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白林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白林民初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