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5民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粮库家属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美人松路。
法定代表人:代玉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55岁,住池北区。
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上诉费6780.00元,减半收取3390.00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琳
审判员***
审判员卢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