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7503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池北大街美人松路。
法定代表人:代玉权,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粮库家属院。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宏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吉7503执1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鲁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