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白林民初字第148号
原告:***,男,1947年9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图县。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玉权,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00元,减半收取15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