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621民初1877号
原告:兰刚,男,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第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起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池西区白桦社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欣,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刚与被告吉林省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起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刚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起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刚撤回对被告被告吉林省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起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2.0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