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5执监6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即(2016)吉05执109号。为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吉05执109号执行案件,指定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