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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市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东大节能环保设备厂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5执复6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XX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辽宁东大节能环保设备厂、保定天威集团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大连军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宝钢苏冶重工有限公司、大连悦成机电经销有限公司、北京方大炭素科技有限公司、通化市庆林润滑油制造有限公司、通化市友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吉林实诚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泰州市宏华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本溪市锦明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吉林鼎基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吉林东德来爆破拆除有限公司、安徽远洋仪表电缆有限公司、沈阳天青电线电缆厂、鞍山赛拉美克热陶瓷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天净环保有限公司、通化铁厂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中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华丰洗煤有限公司、江苏恒辉电气有限公司、大连三金机电有限公司、盖州市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鑫莲液压机电有限公司、扬州市慧宇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日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通达耐火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吉林通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鞍山通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特华隆化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秦冶重工有限公司、杭州迅达铁路机车配件厂、济南铁路煤炭运贸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通化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钢公司)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3执4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通钢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通钢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