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602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白山市彩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吉福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彩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补充证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602执11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