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621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国福久,男,汉族,住靖宇县。
被执行人白山市彩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福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抚劳人仲案字(2017)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58,318.1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山市彩盛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17)吉0621执502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50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