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应、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02民初8769号
原告:**应,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博,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明珠综合活动中心1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洪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烨,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乾印,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原告**应与被告王乾印、被告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装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博、被告王乾印、被告华鼎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候佳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应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33200元及利息(以13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华鼎装饰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原告受王乾印雇佣在其承包的北大壶工地东奥训练基地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现上述工程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但截至目前,被告王乾印仅支付劳动报酬3万元,2019年10月经吉林市劳动监察部门调解,被告王乾印、被告华鼎装饰公司出具两份工资表,确认尚欠原告133200元,但至今未履行。故诉至法院。
被告华鼎装饰公司辩称,对华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原告的起诉状中事实及理由能够看出原告与华鼎装饰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及时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也不应向华鼎装饰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原告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华鼎装饰公司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或义务,故原告要求华鼎装饰公司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乾印辩称,对欠付**应具体金额没有核对,目前不清楚具体金额。2019年我请求北大壶度假区支付100万元用来支付工人工资,其中包括**应等人的工资,该款项被华鼎装饰公司的原股东全部挪用,我与**应及其他工作人员于2019年到吉林市劳动监察大队报案,要求华鼎公司支付100万用于发放工资,至今未果,没有得到处理。**应的工资我个人不应支付,应由华鼎装饰支付。具体金额应再核对。2017年9月25日到2018年1月15日工资已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王乾印以华鼎装饰公司名义承揽北大壶冬奥训练基地服务中心装饰工程,**应于2017年至2018年在该工程工地从事木工,2019年王乾印出具两份《北大壶工地冬奥训练基地服务中心木工班组工资表》,记载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尚欠**应68800元,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2月15日期间尚欠**应64400元,下方有“以上属实确认:王乾印”及华鼎装饰公司北大壶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本院认为,劳动者付出劳动,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王乾印出具的《北大壶工地冬奥训练基地服务中心木工班组工资表》足以证明欠发**应劳动报酬的事实。关于王乾印主张**应对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在庭审中王乾印称2019年与**应就追索劳动报酬共同向吉林市劳动监察部门报案,在吉林市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北大壶工地冬奥训练基地服务中心木工班组工资表》,说明该工资表出具的时间为2019年,双方对欠发的劳动报酬进行了重新确认,法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至2021年11月5日**应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关于本案给付劳动报酬的责任主体,王乾印以华鼎装饰公司资质承揽工程,作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雇佣了**应,且在出具欠发工资的工资表下签字确认,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王乾印应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合理利息。华鼎装饰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王乾印具有相关工程资质,华鼎装饰公司在收到项目工程款后未直接发放工人工资,而是与实际施工人王乾印结算,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故华鼎装饰公司对王乾印欠发的工人工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王乾印向本院申请追加案外人何某为本案第三人,认为**应的工资中包含何某的工资,但未举证证明,经本院询问**应,**应称其主张的工资为其个人劳动报酬,不包含何某的工资。王乾印出具的《北大壶工地冬奥训练基地服务中心木工班组工资表》中并无何某名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王乾印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如何某与**应有其他纠纷,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乾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应劳动报酬133200元及利息(以133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王乾印、吉林省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姝晗